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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湘军财产保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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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社会的关系从原来国家的代表者,转变为在国家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中立的裁判者。从这个角度说,法官角色转变的关键在于改变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的格局,构建独立的司法制度,重新给法官的职业角色定位。体制的束缚决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角色转变在中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参见吴英姿:“转型社会中法官的角色紧张与角色认同——在基层法院的参与观察中看到的法官形象” 载王亚新 傅郁林 范愉 徐昕 朱芒 吴英姿 王赢 邓YI:《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466页。))不能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借助并有赖于其自身职业化的程度和进程,来完成自己的角色定位和价值认同。
二、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一)财产保全的启动1、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1)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3)申请的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1998年11月1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即不管不管何级别的法院受理了财产保全申请,并做了审查和裁定,都应当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交相应级别的法院采取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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